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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保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保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昊,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刘保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民

书记员:马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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