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芳,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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