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苑某某
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高贝
杨海芳
原告刘某。
原告苑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薛梦晴,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贝、杨海芳,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苑某某诉被告李某、河北隆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973号民事裁定书发还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自泉
审判员:王占良
审判员:褚佳佳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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