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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贺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贤成

书记员:李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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