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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赖增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增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赖增辉所有的轿车(价值XXX元)的车籍予以查封。案外人杨大江以其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房屋(林房权证林口镇字第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赖增辉所有的轿车(价值XXX元)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担保人杨大江所有的位于林口县的房屋(林房权证林口镇字第X**号,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案件受理费XXX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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