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张立强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张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张立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贵山
书记员:王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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