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反诉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柴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冠杰,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刘某某与反诉被告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反诉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某某以组织主持为由,自愿申请对反诉被告卢某某的反诉请求,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雪
代理审判员 刘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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