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自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中华南大街266号。
负责人:刘子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宗业,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代审判员 王 滢
书 记 员 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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