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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代理人张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7年10月,被告与我的业务员口头协议,被告将在陕西购买的苹果,用汽车运至我经营的冷库冷藏,由我先行垫付运费,苹果租赁冷藏费为420元吨。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8月13日,经结算,被告共下欠我垫付的运费13900元、租赁冷藏费25741元,合计39641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9641元。
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冷库租赁协议,证明原告租赁冷库经营的事实;证据3,付款单,证明我为被告垫付了13900的运费;证据4,冷库零存货物费用明细,证明被告欠原告冷藏费25741及运费13900元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原告刘某举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租赁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库从事冷藏、冷冻生意。2017年10月,被告与原告的业务员联系,将在陕西购买的61.2885吨苹果分别于2017年10月5日、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0月31日用汽车运至原告的冷库冷藏。按约定,原告代被告向司机垫付了运费13900元。2018年8月13日,被告将冷藏的苹果分批全部拖走,并与原告对账后注明欠原告“冷藏费25741元+运费3笔13900元,合计39641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绝还款,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冷库的租赁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冷藏费及垫付的运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冷藏费及运费的诉请合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欠款3964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辉
人民陪审员 李斌
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

书记员: 陈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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