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龙,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卓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前赵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66593834N。
法定代表人:刘会敏,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友,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
法定代表人:刘会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三河市卓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三河市卓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 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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