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成
赵明(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继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双方因锁事争吵,上诉人刘继成将被上诉人朱某某打伤,被上诉人朱某某诉前对自己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是履行应尽的举证责任,将其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该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基于上诉人刘继成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鉴定机构进行质询,通过此次质询,众维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现上诉人刘继成主张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上诉人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刘继成主张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刘继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双方因锁事争吵,上诉人刘继成将被上诉人朱某某打伤,被上诉人朱某某诉前对自己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是履行应尽的举证责任,将其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该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基于上诉人刘继成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到鉴定机构进行质询,通过此次质询,众维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现上诉人刘继成主张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上诉人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刘继成主张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邮寄送达费88元,由上诉人刘继成负担。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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