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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郑胜雄(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胜雄,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谈伟,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诉讼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期间,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同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凡因本保单引起的争议,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故该纠纷不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刘某某认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理,于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红娟

书记员:张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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