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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罗博扬(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李丽(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中晓。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博扬,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机动车辆损失公估报告书系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评估损失过高,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机动车辆损失公估报告书系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评估损失过高,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利民
审判员:杨柳
审判员:赵君优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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