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倪长利(北京国典律师事务所)
许佳云(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
霸州市万丰种植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住山东省成武县。电话:。
委托代理人倪长利,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委托代理人许佳云,北京市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霸州市万丰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东杨庄乡下段村。
法定代表人吴存宝,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霸州市万丰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卫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长利、许佳云,被告霸州市万丰种植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对拖欠原告工程款318.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霸州市万丰种植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8.5万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228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对拖欠原告工程款318.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霸州市万丰种植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8.5万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徐卫明
书记员:姜虎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