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森,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双龙寺社区六组。
法定代表人:汪冬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锦衣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尹盛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已当庭通知上诉人刘某某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交纳剩余诉讼费用5800元,但上诉人刘某某以困难为由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刘某某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郭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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