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诉讼代理人:李菊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原告刘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路。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线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 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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