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沈治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
李靖(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陈某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治强、李靖,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司机。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以已与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佼莉
审判员:赵玉丹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琚兆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