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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信诉周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信
周某某
牛国林(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案外人侯加成。
申请执行人刘某信。
被执行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国林,男,系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侯加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侯加成称,案外人于2010年6月15日从桦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悦东新村项目部购得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且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由于出卖方不能给付完税票据而未办理产权证。法院(2015)桦川法执字第90号裁定查封的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系案外人私产,故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并要求停止对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的执行。案外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桦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悦东新村项目部与案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复印件2份。
被执行人对案外人陈述的事实认可,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反对申请执行人对两车库进行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房产未拥有产权证,而申请执行人对争议的车库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某的桦房权证字第2010002565、2010002512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1份及桦房他证字第20111050、20111063号他项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某,且周某某已于2011年11月15日将该房产抵押给刘某信,周某某不履行债务,刘某信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案外人虽从桦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悦东新村项目部购得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但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侯加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某,且周某某已于2011年11月15日将该房产抵押给刘某信,周某某不履行债务,刘某信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案外人虽从桦川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悦东新村项目部购得悦东新村小区五号楼103、111号车库,但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侯加成的异议。

审判长:李井东
审判员:车畅
审判员:王晓光

书记员: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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