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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钱与程老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老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原告刘某钱诉被告程老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钱及委托代理人刘全学,被告程老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私自搭接在原告承包的机井管网上的管道;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1日,经淋涧村民委员两委班子会议、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原告以公开承包、抬价的方式和淋涧村委会签订了村内机井和相关配套设施、管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村委会缴纳押金73000元,承包期限20年,合同期间,村内集体井和一切配套设施由原告负责管理和使用,日常机井和管道的维修由原告负责,合同期满后村委会将押金退还原告,约定了不论任何一届村干部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不能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并经村委会盖章和村主任程老五签字确认。2016年9月15日,被告做为村主任为谋取私利,公然不顾原告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于当日深夜在原告承包的机井管道上另接其他管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承包权益和村民的正常灌溉用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1日,原、被告以公开承包、抬价的方式分别和淋涧村委会签订了村内机井和相关配套设施、管道承包合同。分别承包了该村龙头峪机井、寺西机井。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缴纳押金73000元,承包期限20年,合同期间,村内集体井和一切配套设施由原告负责管理和使用,日常机井和管道的维修由原告负责,合同期满后村委会将押金退还原告,约定了每届村干部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不能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该承包合同第五款约定:以方便村民浇地为由不能随意侵犯承包人的权益。2016年9月15日深夜,被告做为村主任私自在原告承包的机井管道上另接了其他管道,与其承包的寺西机井串联,双方发生争执。2017年1月11日,原告诉于本院。
原告的证据有:承包合同一份、搭接管道现场照片两张(与被告的承包井接通处),2016年9月19日上午10:50分被告长子程少远伙同他人对原告夫妇进行殴打,2016年9月21日顺平县公安局对程少远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村委会缴纳押金的收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村委会决议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淋涧村委会作为承包合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村委会的单方决议不能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该份决议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应予保护。原告2016年6月11日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和村委会签订的机井承包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村委会不能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原、被告同为机井承包人,均应遵守承包协议内容,被告私自在原告承包的机井管道上另接其他管道,与其承包的机井管道串联之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承包权益,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程老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私自搭接在原告刘某钱承包的顺平县淋涧龙头峪机井管网上的管道。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程老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文钢

书记员:赵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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