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殷某某共有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殷某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殷某某与刘某某夫妇通过户口迁移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同理殷某某以投靠亲生父母将户口迁出意味着收养关系解除,且殷某某从未与刘某某夫妇共同生活,双方均未尽抚养、赡养义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与被继承人殷明于1977年5月17日收养殷某某,并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确认登记在册,同时殷某某改姓改名将户口迁至养父母家中,后刘某某夫妇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故刘某某夫妇收养殷某某的行为有效,刘某某主张户口迁出即解除收养关系缺乏法律依据。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刘某某、殷某某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判综合考虑刘某某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医疗费用及死后的丧葬费用等,且刘某某年迈多病,故确定被继承人殷明的遗产人民币209,155.46元由刘某某继承,系争房屋属被继承人遗产的50%产权份额,由刘某某继承70%,殷某某继承30%合情合理合法,已充分保护了刘某某的权益,该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赵  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