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王某甲(系王某某父亲),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显廷,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90000元应否支持及支持多少。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在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王某某应将在双方同居期间用“彩礼”款支出后的剩余“彩礼”款适当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以返还50000元为宜,因被告王某甲参与接收“彩礼”款,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用“彩礼”款购买的物品应归原告刘某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款50000元。
二、用“彩礼”款购买的电视、电暖气及三金(戒指、耳环、项链均在原告处)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912元,被告王某某、王某甲连带负担1138元,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王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福辉 人民陪审员 王大伟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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