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忠银,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鄢平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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