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
被告陈立。
被告刘进军。
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代某某、陈立、刘进军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李惠英
书记员: 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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