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鸿远塑业有限公司,地址: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郑长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刚,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立松,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保定鸿远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经征询被告意见,被告同意原告撤诉,并就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产生的损失及鉴定费负担问题作出了书面声明意见,故对原告撤诉申请,可予以准许。相关诉讼费用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意见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00元及保全申请费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保定鸿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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