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冶市人,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龚胜勇、肖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葛卫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03元,减半收取210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学锋
书记员: 李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