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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武志斌,男,1960年6月26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武林,系被告之子。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影响原告采光的建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东至过道、西至过道、南至武计东、北至赵井敏、赵士平。原告于2002年翻建旧房。被吿于2003年建起二层楼房,此前原、被告双方相安无事,但被告于2017年6月24日在原有二层基础之上加高30公分左右拦马墙,令原告本就受影响的采光情况更加严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推诿至今,经人调解未果。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清求。被告武志斌辩称,被告在积极解决问题,通过村委会、原告亲戚等人解决,但因沟通问题出现时间上的差误以致原告起诉被告,所以被告方停止解决问题,期待法庭解决。如果按照村规民约规定,被告影响原告采光,不构成侵权。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南北邻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东至过道、西至过道、南至武计东、北至赵井敏、赵士平。原、被告及其前后邻居的宅基地系东关村委会统一发放,南北,东西距离标准一致。原、被告前后邻居均建筑二层楼房。原、被告均在自己楼房顶加盖20公分和30公分彩钢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志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被告武志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本应友善、和睦相处,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对方,共同营造和谐邻居生活环境和氛围。双方都应尽力避免将平时生活中琐碎不愉快扩大化,带进影响邻里关系生活事情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顺平

书记员:孟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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