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郭某某
伍翠红(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李燕南(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某某
原告刘某。
原告郭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伍翠红、李燕南,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郭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刘某、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刘某、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明军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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