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