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恒、魏建恒,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梨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所里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鲁亚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壹州食品有限公司、赵县天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炜彤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人民陪审员  李奕凡

书记员:杨亚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