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被告:李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刘某某与李春某、李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572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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