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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敬诉刘某某、商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敬
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商某某

原告刘某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敬诉被告刘某某、商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增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刘某敬及委托代理人苏轩炜,被告刘某某、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商某某为讨要工资与原告发生打架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商某某应当赔偿,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所做调查笔录及所认定的事实,原告在本次打架中也存有一定过错,故应相对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亦参与打架,将其致伤,证据不足,故要求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徐水县医院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为660元,护理费为12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自己及护理人员与所在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故应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标准37.40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用。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提交的有效票据4张金额为40元,另6张空白发票金额为200元,并非有效票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交通费1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敬的损失有医疗费2018.20元、误工费224.70元、护理费224.7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2867.60元,由被告商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敬损失的70%即2007.3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敬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刘某敬负担11.5元,由被告商某某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商某某为讨要工资与原告发生打架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商某某应当赔偿,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所做调查笔录及所认定的事实,原告在本次打架中也存有一定过错,故应相对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亦参与打架,将其致伤,证据不足,故要求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交的徐水县医院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误工费为660元,护理费为12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自己及护理人员与所在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故应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标准37.40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用。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提交的有效票据4张金额为40元,另6张空白发票金额为200元,并非有效票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交通费1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敬的损失有医疗费2018.20元、误工费224.70元、护理费224.70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2867.60元,由被告商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敬损失的70%即2007.3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敬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刘某敬负担11.5元,由被告商某某负担27元。

审判长:高增楼

书记员: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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