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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与樊小某、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某某
樊小某
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赵慈
莫城区集城汽车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赵立盼
元氏县翔驰运输服务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长安支公司
张玉福
郝惠文
孟县中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县支公司营销业务部
哈伯虎
徐水县惠泽运输公司
刘宗明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水支公司
武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
石东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刘忠志
张立泉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席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樊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区。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新开路10号。
负责人:牛新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莫城区集城汽车队。
住所地:石家庄市莫城区通安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辛集市西华北路116号。
被告:赵立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元氏县翔驰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北诸乡西同下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长安支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6号省军区招待所东院。
被告:张玉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
被告:郝惠文,住山西省寿阳县。
被告:孟县中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孟县秀水镇南村(二级路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县支公司营销业务部,住所地:阳泉市孟县新建东路人保财险孟县支公司四层。
被告:哈伯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徐水县惠泽运输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县南城路口(南关村)。
被告:刘宗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水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县康明南大街13号。
被告:武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
被告:石东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太行路。
被告:刘忠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张立泉,男,1971年12月刊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13号。
被告:席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樊小某、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赵慈、藁城区集城汽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赵立盼、元氏县翔驰运输服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长安支公司、张玉福、郝惠文、孟县中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县支公司营销业务部、哈伯虎、徐水县惠泽运输公司、刘宗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水支公司、武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石东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刘忠志、张立泉、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席睿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不予收取。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何海源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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