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审原告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审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鑫华齐旅店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审原告刘某某、原审原告庄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原审被告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计算损失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