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竹林,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宁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路47号。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竹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竹林于201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竹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竹林负担。
审判员 杜文军
书记员: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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