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欧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德敬,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丁德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沈长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刘某某与河北欧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科技公司)、第三人丁德敬、沈长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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