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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欧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欧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玻璃钢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德敬,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丁德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沈长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刘某某与河北欧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科技公司)、第三人丁德敬、沈长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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