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春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
金雪静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1975年4月7日。
委托代理人李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小坨头村48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关北辰街。
负责人李金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雪静,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洁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健、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金雪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此次事故中受损的事实清楚,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合理损失的请求,应予维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35640元、施救费1000元、定损费1340元,上述共计37980元。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上述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保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该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定损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被告王某某进行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33640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34640元。以上共计3664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健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卡号:62×××76。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定损费13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此次事故中受损的事实清楚,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合理损失的请求,应予维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35640元、施救费1000元、定损费1340元,上述共计37980元。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对原告上述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保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该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定损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被告王某某进行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车辆损失33640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34640元。以上共计3664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健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卡号:62×××76。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定损费13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洁琳
书记员:李俊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