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何志敏(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胡兰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志敏,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裕华区南焦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兰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357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归还原告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1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原告刘某某工资款535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70元(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357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如数归还原告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1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原告刘某某工资款53573元。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70元(缓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封春花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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