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河湾商品楼2号楼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海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利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海斌、王利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海斌、王利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某、吴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 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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