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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吴某某等与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河湾商品楼2号楼2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海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王利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海斌、王利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三河市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海斌、王利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某、吴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 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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