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
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福臣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永海,系村委会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
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106785088N。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青崇路自来水公司南侧。
被告石福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民委员会、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福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国徽
审判员:侯振强
审判员:孙月健

书记员:王泊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