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委托代理人:张兴臣,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刘玉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刘玉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立国、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兴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玉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再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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