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会卿
田立平
张某某
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张会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田立平,唐县司法局12348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现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瑞珍
审判员:刘改桥
审判员:王永锁
书记员:和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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