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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菊,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张超、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刘艳军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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