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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新诉张顺路、瓮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立新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顺路
瓮建中

原告刘立新。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顺路,成年。
被告瓮建中,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张顺路、瓮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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