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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党员,现住宁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
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平安路东侧康桥尚城1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住所地宁某县凤凰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付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
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一案中,原告赵翠敏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
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的起诉。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田新卯

书记员: 刘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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