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杨某某
吴英华
陈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个体。
被告:杨某某,退休职工。
被告:吴英华,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吴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吴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吴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吴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延刚
审判员:王淑云
审判员:董海荣
书记员: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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