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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国与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立国
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张义军

原告刘立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86号。
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立国诉被告陈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国负担。

审判长:佟德龙

书记员: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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