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施文霞(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施文霞,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许某某在刘某某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某要求许某某偿还借款这一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许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人民币65000元。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许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许某某在刘某某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某要求许某某偿还借款这一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许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人民币65000元。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许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德友
审判员:王丽新
审判员:罗迎丽
书记员:孙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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