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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唐方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焱,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无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合计人民币4,2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杨琼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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