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闫广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广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广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欠原告刘某某小麦款230650元,有被告胡某某书写的欠款条为证,被告胡某某亦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被告胡某某应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230650元,并从2012年2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小麦款230650元。并从2012年2月9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损失,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
以上款项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9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欠原告刘某某小麦款230650元,有被告胡某某书写的欠款条为证,被告胡某某亦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被告胡某某应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230650元,并从2012年2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小麦款230650元。并从2012年2月9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损失,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
以上款项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9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素平
审判员:杨浩
审判员:戴晓倩

书记员:徐世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