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淑芝,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航宇,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8)黑81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海霞提供其与债务人张利伟、担保人刘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张刘某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刘某某、张某某认为未看到王海霞实际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即便王海霞支付了借款也因王海霞已将债务人张利伟的粮食拉走抵偿了借款,刘某某、张某某也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王海霞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向债务人张利伟交付借款的事实,且王海霞认可将债务人张利伟粮食拉走,仅辩解是用于抵偿其他欠款而非案涉欠款,但也未提供证据佐证,王海霞与债务人张利伟之间除案涉借款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借贷事实及是否偿还了案涉欠款等事实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清,应追加债务人张利伟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8)黑81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退回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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